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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冯占新申请张建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占新,张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冯占新。被执行人张建斌。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执行冯占新申请张建斌合伙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涿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建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冯占新案款400000.0元,承担执行费59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涿执字第8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