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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翁某申请执行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2号申请执行人翁某,女,1938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谢某,男,1928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谢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翁某扶助费3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谢某工资收入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