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翁某申请执行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2号申请执行人翁某,女,1938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谢某,男,1928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谢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翁某扶助费3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谢某工资收入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