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开原某某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马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立某某燥设备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939号申请执行人:开原立某某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61年7月18日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某某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没有履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执行人马某某在某某银行哈尔滨某某支行622XXXX账户存款3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