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5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荣水诉被告周新清、叶永权、魏愈上,周孙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水,周新清,叶永权,魏愈上,周孙灯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5民初29号原告刘荣水,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余吉星,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卫君,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新清,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叶永权,男,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魏愈上,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周孙灯,男,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水诉被告周新清、叶永权、魏愈上,周孙灯债权转���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刘荣水未及时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荣水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滕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