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00520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8月6日出生。辩护人王国峰,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国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9日18时许,在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靓点KTV内,被告人王某等人与王甲、王某某、王某甲等人酒后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用刀分别将王甲、王某甲、王某某面部、颈部砍伤。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甲面部损伤属轻伤一级;王某某面部创口、颈部创口均属轻微伤;王某甲背部创口属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照片,以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王国峰辩护认为,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3、案发后被告人存在积极救助的行为。4、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应减轻、从轻处罚。详见辩护词。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等人到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靓点KTV内唱歌。期间被告人王某在KTV大厅遇到王某某,因开玩笑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某等人与王甲、王某某、王某甲等人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用刀分别将王甲、王某甲、王某某面部、颈部砍伤。2015年4月24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面部创口、颈部创口均属轻微伤;王某甲背部创口属轻微伤;2015年5月6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甲面部损伤属轻伤一级。另查明,1、2015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安阳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王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王甲经济损失40000元、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二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三被害人均表示对被告人王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5年4月13日下午5、6时,其和王乙、田某某、王丙到其的KTV包间内唱歌,期间其听见在KTV大厅内有人吵吵,出去看到王某某,他向其挑衅说:“叫爷吸根烟!”我说:“咱不能称爷俩,应以兄弟相称。”说话中间王甲就找来了王乙,王某某就也去打王乙,其就去拦,王某某就打其。后和王甲也乱打开了,其把王甲、王某某他们几个人推出大厅到院子里了,在院子里其捡起一把刀,用刀分别将王甲、王某甲、王某某面部、颈部砍伤了。(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甲陈述,2015年4月19日下午,其和王某某、王某甲、付某某、周某某一起在红岭矿上喝酒,酒后一起就去王某的KTV唱歌。期间其在KTV的大厅看见KTV的人王某乙和王某某、王某甲在争吵,其就抱着王某乙说:“算了吧,都是自己人。”紧接着KTV的老板儿王某从里面出来了,让其松开王某乙说:“没你啥事,你别管。”他就又往店里跑了。后王某从KTV拿出来一把刀,一刀砍到其的左脸上,其就往大门外跑,一回头就看到王某某被打翻了,其就跑过去拉王某某,后被人拦开了。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5年4月19日下午,其和王甲、王某甲、付某某、周某某酒后到靓点KTV唱歌。唱歌期间其在KTV遇见KTV老板王某,其和他是一个村的,其的辈分比他大,就和他开玩笑地说让爷吸根烟,他就骂其,他们两人就互相推着打了起来。王甲这时也过来撕拽开了,KTV的员工王某乙也过来跟他们撕拽,当时场面很乱,也知道王某从哪儿拿了一把菜刀,后来被人拦住了。其和王某还一直吵,互相骂。到院子里王某在KTV的大厅台阶那儿站着,后来王某乙等人,还有一个女服务员就过来跟其打,其被他们打翻到地上,其准备起来时,王某不知道从哪儿拿了两把刀出来,朝其额头,脖子和身上砍了三刀。后来其就坐车往医院去了。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5年4月19日下午,其和王甲、王某某、付某某、周某某酒后靓点KTV去唱歌。期间其听到外面吵得很厉害,出去看见KTV的老板王某从柜台西边的屋里拿着一把刀来到了院子里。院子里也是一堆人,当时王甲在地上躺着。后其看见王某用刀砍到王甲的脸上,王甲脸上的血就冒出来了。其跟付某某就赶紧去拦,被王某用刀砍到后背上。后付某某就打了报警电话。(三)证人证言1、证人付林锋(目击证人)证言证明,2015年4月19日18时许,其和王某甲、王某某、王甲、周某某酒后到西柏涧东边的靓点KTV唱歌。期间其和王某甲听见KTV大厅乱糟糟的,到大厅看见王甲和王某某不知道在和谁吵吵,其和王某甲把他们拦开后就回到了歌房房间里。停了有10来分钟,其和王某甲在大厅看见王某某不知道和谁在争吵,当时场面很乱,其到门口外面看见王甲用手捂着脸在院子里躺着,靓点KTV的老板王某一手拿着一把刀从院子西边的房子里出来,其就去拦王某,王某拿刀将其左腰部戳伤。其就打120和110。当时王甲和王某某的脸上受伤。2、证人王某乙(KTV工作人员)证言证明,2015年4月19日下午5、6时,王甲、王某某还有三个人一起到KTV唱歌。期间王甲从包房里出来到吧台前与王乙发生争吵,后王某某也过来了,与王丁吵起来了。王某某从吧台上拿起一个高脚杯去张王丁,但没有张住,不知道王某某咋用玻璃划破了其的左手,其就用卫生纸捂住流血的手出去了大厅。在外面院子里其看到王甲和王某某脸上都是血,王某也在院子里。3、证人周雪峰(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证言证明,2015年4月19日下午6、7时,其在靓点KTV公关房里听见KTV大厅内有打破玻璃的声音。其出去看见王甲和王某某与王乙在争吵。王某某拽的王乙的头发,被人拦开了。其看没事了就回到了公关房间。停了有、八分钟,就听见在外面有人打开了。其到KTV门外,他们就打完了。当时王某、王某乙在门外站着,其他人其都不认识。4、证人周某某(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证言证明,2015年4月19日下午,其和王甲、王某某、王某甲、付某某酒后到靓点KTV唱歌,到KTV房间没有多长时间,他们几个就都出去了,其一个人就在KTV里面。随后不知道是谁叫开其说外面打开了,其出去看到KTV进门口处地上有血迹,KTV院子里也没有了人,有人说王甲往伦掌卫生院的缝伤口了。5、证人王丙(被害人王甲堂兄弟)证言证明,2015年4月19日下午4时许,其和王某、王乙、田某某到王某的靓点KTV唱歌喝酒。期间王乙就去上厕所。随后,王某也出去了。停了20分钟,其听外面吵吵,其就出去了。在大厅的有7、8个人正在扯拽,有打的,有拦的。后大厅里的人都出来了,王某某就在院子乱嚷嚷,王某就去和王某某打,其就去拦,拦的中间,王某某就把其跺倒在地上。其一急,就不管他们了。他们就还在院子了乱打。(四)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2015)487号证明,2015年5月6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甲面部损伤属轻伤一级。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2015)486号证明,2015年4月24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面部创口、颈部创口均属轻微伤。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2015)488号证明,2015年4月24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甲背部创口属轻微伤。(五)相关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靓点KTV内,现场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内容相吻合。3、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安阳站派出所抓获。违法、犯罪证明证实,经安阳县公安局核查,截止至该案案发前,未发现被告人王某有违法、犯罪记录。调解书、谅解书、收到条证明,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王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王甲经济损失40000元、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二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三被害人均表示对被告人王某予以谅解。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证明,经安阳县法局评估,对被告人王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未妥善处理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王甲、王某甲、王某某砍伤,经鉴定王甲的损伤属轻伤一级、王某甲、王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三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属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贺锋审 判 员 燕文光人民陪审员 陈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申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