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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武汉市XX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武汉市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贤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