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巧特莱重型液压油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巧特莱重型液压油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胶州市北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思善,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巧特莱重型液压油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共建村。法定代表人潘虹,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巧特莱重型液压油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州市巧特莱重型液压油缸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胶商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延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