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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传林与王海滨、王海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林,王海滨,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张传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海滨,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海波,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传林与被执行人王海滨、王海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1)胶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1)胶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