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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惠通和与杜立钧、杜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通和,杜立钧,杜立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0320号原告:惠通和,农民。被告:杜立钧,农民。被告:杜立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惠通和诉被告杜立钧、杜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惠通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惠通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钟志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丁 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