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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田某与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92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晓强人民陪审员  黄同进人民陪审员  杨 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