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田某与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92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晓强人民陪审员 黄同进人民陪审员 杨 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