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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加富、赖云凤、徐守华、朱永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某某,赖某某,徐某某,朱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82号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绵竹市回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汉族,31岁,系该联社职员。被告高某某,男,汉族,49岁。被告赖某某,女,汉族,46岁。被告徐某某,男,汉族,44岁。被告朱某某,女,汉族,44岁。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某某、赖某某、徐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征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森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