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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3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阮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阮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468号原告:黄某某,女,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被告:阮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阮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和被告阮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某诉称:2004年原告与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5年3月9日生下一子,取名阮某乙,2007年7月份,双方到广德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现我俩夫妻感情已破裂,其原因,婚后原告身体不好,患有过敏性哮喘,经常发病,被告常为此事打骂原告,说原告连累他,驱赶原告出门,致使原告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从去年4月份至今,原告一直在外打工逃生,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2015年3月26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后,要求原告撤诉,同意与原告协商离婚,原告信以为真,但是原告在开庭前撤诉后,被告却不愿与原告协商离婚。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身份关系;2、婚生子阮某乙(2005年3月9日生)归被告抚养教育;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阮某甲辩称:孩子出生情况、登记结婚都是事实,打原告不是事实,去年4月就离家出走,之前原告在广德县开发区上班,未告知我的情况下离家出走,我认为我们之间没有矛盾,今年3月份起诉我离婚的,协商是否离婚,没有协商好。经审理查明:黄某某与阮某甲系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4年,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5年3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阮某乙。2008年10月6日,双方到广德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夫妻感情发生裂痕。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黄某某与阮某甲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较好,双方虽然为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共同与被告抚养好小孩和建设好自己家庭。综上,原告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阮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艾红军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人民陪审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承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