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峰等二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刑初26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杭州警方抓获,临时寄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2015年4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蒋某,无业。2014年3月9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日,后转治安处罚,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与朋友董某同住渑池县澧泉路豫渑宾馆。凌晨2时许,李某趁董某熟睡之际,将董某的白色步步高VIVOX5L手机盗走并逃离案发现场。后李某将该手机销赃给被告人蒋某,蒋某明知手机来路不明,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以800元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73元。案发后蒋某退赃2373元,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渑池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蒋某辨认李某的笔录、照片,抓获证明,渑池县公安局对蒋某的行政处罚决定,破案报告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2373元,且其一年内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000元。(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左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