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6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797号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济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李娜,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杨晓伟,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黄芳,女,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黄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鲤城区,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关于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芳之间就被告使用的使用区址在丰泽区房产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丰泽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黄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希文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