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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11刑初30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2007年9月15日因盗窃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0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5)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名仕台球会所打球时,看见被害人王某的白色vivoX520L手机放置在吧台处,遂趁其不备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249元。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名仕台球会所打球时,看见被害人王某的白色vivoX520L手机放置在吧台处,遂趁其不备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249元。案发后,该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郜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扣押清单及领条、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物证照片,焦作市拘留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山价证鉴(2015)10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继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