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3刑初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现住建瓯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明辉、代理检察员张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H×××××小型轿车途经建瓯市江滨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对王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98mg/100ml。经血液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鉴定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式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