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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程喜亮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刑初字第103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喜亮,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喜亮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2016年1月22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盛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喜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程喜亮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望月弄8幢2号一楼车库内,开始无证经营性保健店。2015年6月,被告人程喜亮从四川省成都市批发“极品伟哥”、“植物伟哥”、“Viagra007”、“Viagra”、黄金玛卡、御宝丸等药品一批,后在其经营的性保健店内进行销售。2015年9月14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在该性保健店内当场查获“极品伟哥”15盒(共15颗)、“植物伟哥”7瓶(共70颗)、“Viagra007”15瓶(共135颗)、“Viagra”4瓶(共40颗)、黄金玛卡8盒(共80颗)、御宝丸1罐(共17颗)等药品。经鉴定,“极品伟哥”、“植物伟哥”、“Viagra007”、“Viagra”均系假药。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举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喜亮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程喜亮对起诉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程喜亮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望月弄8幢2号一楼车库内,开始无证经营性保健店。2015年6月,被告人程喜亮从四川省成都市批发“极品伟哥”、“植物伟哥”、“Viagra007”、“Viagra”、黄金玛卡、御宝丸等药品一批,后在其经营的性保健店内进行销售。2015年9月14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在该性保健店内当场查获“极品伟哥”15盒(共15颗)、“植物伟哥”7瓶(共70颗)、“Viagra007”15瓶(共135颗)、“Viagra”4瓶(共40颗)、黄金玛卡8盒(共80颗)、御宝丸1罐(共17颗)等药品。经鉴定,“极品伟哥”、“植物伟哥”、“Viagra007”、“Viagra”均系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喜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杨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程喜亮的供述和辩解,关于“极品伟哥”等产品的定性函,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程喜亮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喜亮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程喜亮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喜亮系初犯,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程喜亮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喜亮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假药“极品伟哥”、“植物伟哥”、“Viagra007”、“Viagra”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晓群人民陪审员  徐 芳人民陪审员  刘观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锦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