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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10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02郑建华与深圳市鑫凯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华,深圳市鑫凯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069-2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凯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新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凯发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凯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25707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