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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执民字第28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小海与王声丽、沈旭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海,王声丽,沈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2829-2号申请执行人孙小海。被执行人王声丽。被执行人沈旭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长民初字第9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湖长执民字第282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声丽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E现代牌汽车一辆。2016年1月20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对该车辆进行第一次拍卖,买受人湖州天佑检测校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以5.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向本院缴清全部拍卖款。对上述车辆的买卖及价格,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声丽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E现代牌汽车的查封。二、车牌号码为车牌号码为浙E现代牌汽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湖州天佑检测校准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湖州天佑检测校准有限公司时转移。三、买受人湖州天佑检测校准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在十日内自行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费用(包括处理违章等罚款)由买受人湖州天佑检测校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