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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赵连田、高瑞云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芦台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田,高瑞云,吴秀芳,赵一×,赵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芦台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4182号原告赵连田。原告高瑞云。原告吴秀芳。原告赵一×。原告赵二×。原告赵一×、赵二×法定代理人吴秀芳,女,系原告赵一×、赵二×之母。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秀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芦台营业部,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芦台农场场部。负责人张书全,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建军,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连田、高瑞云、吴秀芳、赵一×、赵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芦台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芦台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润桐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暨其他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秀芳,被告人保芦台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米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连田、高瑞云、吴秀芳、赵一×、赵二×诉称,2015年11月20日20时许,李桂亮驾驶冀B×××××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卫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08公里加700米处时,因会车观察情况不清,吉利牌小型轿车前部与在公路南侧顺行赵芦廷驾驶的跑狼牌电动自行车后部相撞,造成赵芦廷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桂亮驾车逃逸。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曹庄大队认定,李桂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芦廷无事故责任。经核实,李桂亮驾驶的冀B×××××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芦台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该公司应在交强险内承担责任。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人保芦台营业部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损失12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分项计算,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593.36元、死亡赔偿金340280元(17014元/年×20年)。其余同诉状。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的证据为:1、事故认定书,旨在证明,2015年11月20日20时许,李桂亮驾驶冀B×××××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卫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08公里加700米处时,因会车观察情况不清,吉利牌小型轿车前部与在公路南侧顺行赵芦廷驾驶的跑狼牌电动自行车后部相撞,造成赵芦廷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桂亮驾车逃逸。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曹庄大队认定,李桂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芦廷无事故责任。2、医疗费票据,旨在证明,原告因赵芦廷死亡花医疗费1593.36元。3、李桂亮驾驶证和所驾驶车辆行驶证,旨在证明,李桂亮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石广强。4、赵芦廷尸检报告,旨在证明,赵芦廷因交通事故伤死亡。5、大于村委会证明、死者赵芦廷及原告户口页,旨在证明,原告赵连田、高瑞云系赵芦廷的父母,原告吴秀芳系赵芦廷之妻,原告赵一×、赵二×系赵芦廷的子女,赵芦廷农业户口。6、保险单,旨在证明,冀B×××××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芦台营业部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23日零时起至2016年4月22日二十四时止。被告人保芦台营业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因冀B×××××号车辆驾驶员肇事后逃逸,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经庭审质证,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人保芦台营业部质证称,对原告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20时许,李桂亮驾驶冀B×××××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卫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08公里加700米处时,因会车观察情况不清,吉利牌小型轿车前部与在公路南侧顺行赵芦廷驾驶的跑狼牌电动自行车后部相撞,造成赵芦廷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桂亮驾车逃逸。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曹庄大队认定,李桂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芦廷无事故责任。李桂亮驾驶的冀B×××××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为其所有,在被告人保芦台营业部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23日零时起至2016年4月22日二十四时止。原告赵连田、高瑞云系赵芦廷的父母,原告吴秀芳系赵芦廷之妻,原告赵一×、赵二×系赵芦廷的子女,赵芦廷农业户口。经核算,原告因赵芦廷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340280元;医疗费1593.36元。另查,在交强险外,李桂亮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本院认为,李桂亮驾驶冀B×××××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卫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08公里加700米处时,因会车观察情况不清,吉利牌小型轿车前部与在公路南侧顺行赵芦廷驾驶的跑狼牌电动自行车后部相撞,造成赵芦廷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桂亮驾车逃逸。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曹庄大队认定,李桂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芦廷无事故责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冀B×××××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芦台营业部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该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其辩称因桂亮驾车逃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340280元,赵芦廷农业户口,各原告因赵芦廷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要求参照天津市统计局2015年公布的上一年度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014元/年的标准计算20年得当,予以确认;医疗费1593.36元,有票据佐证,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芦台营业部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赔偿原告赵连田、、高瑞云、吴秀芳、赵一×、赵长婕因赵芦廷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在医疗费赔偿限额项赔偿原告赵连田、高瑞云、吴秀芳、赵一×、赵二×因赵芦廷死亡产生的医疗费1593.36元。以上两项共计111593.36元。(上述保险赔偿金可直接汇入我院账户。单位名称:宁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天津宁河支行新华分理处。帐号:05×××51。汇款时注明:案件号及承办人朱润桐)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芦台营业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润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蕾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