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洪利与葫芦岛长发九方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开发建设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利,葫芦岛长发九方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开发建设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1275号原告杨洪利,男,住绥中县。被告葫芦岛长发九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国新兴开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李强。原告杨洪利诉被告葫芦岛长发九方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开发建设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洪利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洪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杨洪利承担。审 判 长 刘庚伟审 判 员 于 丹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