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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侗与白山市吉庆参茸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侗,白山市吉庆参茸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505号原告:周侗。被告:白山市吉庆参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电厂一区091322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敏。原告周侗与被告白山市吉庆参茸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1月22日,原告周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侗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侗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