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立大与方国坤、甘方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大,方国坤,甘方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大,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方国坤,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甘方萍,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张立大与被执行人方国坤、甘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方国坤、甘方萍名下的房产已查封,在处置变现该房产需对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进行安置。被执行人方国坤、甘方萍名下的银行账户虽已被本院冻结,但冻结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该案现没有其他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