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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邢庆花与李步根、李群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庆花,李步根,李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72号申请执行人邢庆花。被执行人李步根。被执行人李群荣。申请执行人邢庆花与被执行人李步根、李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外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邢庆花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云生执行员  付巍巍执行员  蓝天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