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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执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艳红、邢台路桥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红,邢台路桥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0693号申请执行人张艳红,女,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路桥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冶金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西民初字第0147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邢台路桥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