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执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艳红、邢台路桥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红,邢台路桥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0693号申请执行人张艳红,女,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路桥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冶金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西民初字第0147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邢台路桥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