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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宇诉崔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崔延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第98号原告王宇,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崔延辉,男,年龄不详,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诉被告崔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谷文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