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民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邓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0019。被告张某甲,女,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0048。原告邓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告开庭传票,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甲与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甲诉称,其与被告虽系初中同学,但初中期间基本不接触,2011年10月8日被告通过他人取得原告QQ号码,并经网络聊天重新与原告认识,被告称其为临床医生(事实不是),可以照顾原告患有××的母亲。于是我们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被告又不顾家,甚至夜不归宿,经常与其父母发生争吵。2013年6月份原告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但因被告提出离谱的经济赔偿,无法达成离婚协议,2013年8月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并对原告进行跟踪,给原告造成负面影响,致原告犯下重婚罪,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房产价值40万元)依法平均分割;3、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4万元;5、禁止被告离婚起诉期间及离婚后去骚扰原告、原告亲戚友及同事的生活与工作,并书面向原告亲人们道歉。原告邓某甲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曾经是合法夫妻的事实;2、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友谊办事处证明,证明被告从2013年在外租住位于霞山区;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①我2015年3月23日向中国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还款10900元②我2015年3月23日向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还款6620元;4、雷州市附城镇城北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有收入,并不是没有收入。被告张某甲答辩称,1、原告与我结婚后,在我怀孕期间原告就与其他女人同居并生育了孩子,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判决原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原告所说的共同财产是属于我本人的,是我本人的存款和向我家亲戚借款购买的财产;3、我没有去骚扰过任何人,也没有与别的男人有不正当关系,4、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前提是原告要与我办理好共同生育的子女邓某丙的相关户口手续;5、共同生育的儿子邓某丙由我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6、湛江市赤坎区房归我个人所有;4、原告要赔偿我医疗费10000元;5、原告犯重婚罪,应赔偿我精神损失费50000元。被告张某甲为支持其抗辩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原告的身份证和户口簿,证明原、被告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犯重婚罪;4、广东省医疗机构门诊通用病历,证明原告犯重婚罪后致被告严重的抑郁症;5、广东省医疗机构门诊通用病历,证明被告探望儿子时被阻碍致伤的事实;6、证人证言,证明邓某丙与被告系母子关系;7、照片,证明邓某丙与被告系母子关系;8、证人莫某的身份证,证明证人的基本情况;9、证人陈某的身份证,证明证人的基本情况;10、证人张某乙身份证,证明证人的基本情况;11、原告收入说明,证明原告的收入状况;12、工商银行的转账凭证,证明原告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13、编号为201209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房屋买受人为被告的事实;14、编号为湛江CQ第0100161xxx号的粤房地权证,证明房地产权属为被告单独所有;15、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证明被告购房所负债情况;16、房产首付及月付情况,证明被告个人负担房款支付事实;17、借据,证明被告的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初中同学,原告在广州打工月薪5000元左右,被告在湛江打工月薪约4000元左右,2011年10月8日被告通过网络聊天重新与原告联系,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0月30日原、被告共同购买湛江市赤坎区房屋,以被告张某甲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建筑面积为90.76平方米,套内面积为74.97平方米,并同年12月2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办理按揭贷款,房款总价为573966元,首付173966元,按揭贷款40万元,期限为240个月,原、被告交付了首期款173966元,从2013年1月开始还贷至2015年10月止(33个月)每月偿还贷款本息约2861元,33个月共还贷款本息94413元(2861元/月×33个月),至今还欠贷款本金370465元及利息5124元。2014年8月7日被告办理了房地权证在被告名下,现还未装修入住,是毛坯房,双方均认可该房现市场价值40万元。2013年3月份开始,原告与女青年潘某戊在广州租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日原告与潘某戊生育了儿子邓某乙,2014年6月30日原告因涉嫌重婚罪被羁押,2014年9月9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412号刑事判决,原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2014年6月30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原告刑满释放后不久,被告张某甲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邓某甲离婚,并称其与原告邓某甲共同生育一个男孩邓某丙,要求抚养该孩子。2015年6月9日被告张某甲申请撤诉,同月12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被告张某甲撤回起诉。2015年7月17日原告邓某甲向本院起诉,庭审时原告邓某甲不承认与被告张某甲共同生育男孩邓某丙,只承认与女青年潘某戊重婚期间生育的儿子邓某乙,被告至今也没有提供有关所称生育孩子邓某丙的相关证件。另查明,本院依被告张某甲的申请,查询了原告××××年××月××日起至今银行账户存款及明细,未发现原告有多余的存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被告张某甲起诉离婚时庭审笔录和查询原告银行存款及明细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根据原告的诉称、被告的抗辩及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一、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为夫妻,但由于原告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等方面处理不妥,更主要的是婚后原告有第三者插足,致原告犯下重婚罪被判刑罚,造成原告与被告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违背了夫妻互相忠实的道德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上负有明显过错的责任。原告提出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原、被告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湛江市赤坎区房屋,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现还未装修入住,是毛坯房,双方均认可该房现市场价值40万元。购房时房款总价为573966元,首付173966元,按揭贷款40万元,原、被告交付了首期款173966元,每月需还贷本息约2861元,从2013年1月开始还贷至2015年10月止(共计33个月)以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共计94413元(2861元/月×33个月),至今还欠贷款本金370465元及利息5124元。综合本案的事实及证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充分考虑原告在经济、精神等方面的情况,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出发,可判决湛江市赤坎区房屋为被告所有,银行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三、关于子女问题。被告称其与原告共同生育了儿子邓某丙,但没有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户口本以及产妇的住院资料等,原告对此又予以否认。被告要求抚养孩子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等今后被告提供充分证据后再另寻途径解决。四、关于被告提供的债务问题。被告提供借到曾人锦二笔借款,分别为2014年8月8日借款5000元和2014年10月14日借款10000元,该债务系原告犯重婚罪被羁押期间,并不是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借,原告对该债务又不予认可,对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涉及债权人的权利,被告提供的债务不宜在离婚案中处理,故被告提供的债务应由债权人另寻途径处理。五、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原告犯重婚罪,导致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请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50000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本院确定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告请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六、关于原告是否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根据本院查询原告××××年××月××日起至今银行账户明细,未能反映原告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和事实。对被告的这一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邓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坐落于湛江市赤坎区房屋归被告张某甲所有,该商品房按揭贷款所拖欠银行贷款的本息均由被告张某甲负责偿还;三、限原告邓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张某甲精神抚慰金20000元;四、驳回原告与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宗芳审判员 邓忠明审判员 符良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婷附相关法律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