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杨龙飞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2号罪犯杨龙飞,别名杨赛。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龙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龙飞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0月23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龙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