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无锡市永佳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郭选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永佳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郭选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142号原告无锡市永佳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盛岸路555号。(法定代表人龙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明,该公司员工。被告郭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永佳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选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永佳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永佳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永佳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无锡市永佳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宏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缪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