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侯汪克与浙江进聚工贸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汪克,浙江进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4911号原告:侯汪克。被告:浙江进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晓春。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原告侯汪克与被告浙江进聚工贸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悠悠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侯汪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汪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侯汪克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六���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琍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