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8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付秀梅,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洪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广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