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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8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付秀梅,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洪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广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