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会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16号原告李会超,无业。委托代理人赵志刚,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号。负责人张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文彪,保定市北市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会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宝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志刚、被告委托代理人岳文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8日16时07分许,王旗驾驶的冀F×××××号轿车行驶至保定市朝阳南大街长城家园南边北新庄时,因当天正降暴雨导致车辆进水造成车辆损坏。事后,受原告委托,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情况进行了公估鉴定,公估总值324167元,因公估产生的费用有物价公估费19450元、车辆拆检费4800元、拖车费600元,合计349017元。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告处购买了有效期为一年的全额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448000元。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901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人保财险辩称,对原告的公估报告不认可,系原告单方委托,且数额过高。公估费数额超过国家相关规定,数额过高;拆检费属于重复计算,对拖车费票据不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会超与被告中国人保财险于2015年8月10日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奔驰牌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及车损险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5年8月10日0时起至2016年8月9日24时止,机动车损失险赔偿限额为448000元。2015年8月18日16时07分许,王旗驾驶的冀F×××××号轿车行驶至保定市朝阳南大街长城家园南边北新庄时,因当天正降暴雨导致车辆进水造成车辆损坏。事后,受原告委托,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情况进行了公估鉴定,公估总值为324167元;因公估产生的费用有物价公估费19450元、车辆拆检费4800元、拖车费600元,合计349017元。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于2015年11月9日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原、被告双方在本院技术室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定河北恒裕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情况进行了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金额是282187元。原、被告双方对河北恒裕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5-12A076车辆损失情况的评估报告均无异议。以上事实有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气象证明资料、保险公司出险记录、编号为2015-12A076的评估报告及公估费发票、拆检费票据、施救费票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会超与被告人保财险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被告应在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委托河北恒裕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金额是282187元,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本院对该鉴定报告的效力予以认定。原告支付的公估费19450元、车辆拆检费4800元,是原告为证实车辆实际损失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施救费600元是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有原告出具的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费用共计3070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会超保险赔偿金30703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宝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