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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19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与被执行人贾欣亚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贾欣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19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王辉,行长。被执行人贾欣亚,女,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特字第15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贾欣亚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19号7号楼2单元13层175号房产(郑房权证字第1301159247号)。二、被执行人贾欣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贾欣亚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贾欣亚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延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