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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段琼花与周汝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琼花,周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保8号原告:段琼花,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告:周汝,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琼花因与被告周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琼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以被告周汝的名义存入中国农业银行中江支行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对登记于被告周汝名下的川×××号长城牌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位于中江县房屋归原告段琼花所有的部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段琼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以被告周汝名义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江支行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对登记于被告周汝名下的川×××号长城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周汝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洛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