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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9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陈丽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9600号原告陈丽娟,女,1956年8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祯祯,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二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四环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姬军生,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婷,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娟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娟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六十九元,由原告陈丽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 媛人民陪审员  王云霞人民陪审员  刘秀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才润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