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5

案件名称

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隆彩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隆彩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C}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财保26号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35号。法定代表人何小勤,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隆彩秀,女。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申请人隆彩秀欠款久拖不还,为确保判决顺利执行,于2016年1月22日持借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隆彩秀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隆彩秀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成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李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