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595号原告张某,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委托代理人朱任花委托代理人朱小小,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系原告张某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黄涛,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甘云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育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