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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黎某某、梁爱琼与刘洪兴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某,刘洪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黎某某,女,200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法定代理人黎金辉(黎某某的父亲),男,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兼申请执行人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梁爱琼(系黎某某的母亲),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刘洪兴,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黎某某、梁爱琼与被执行人刘洪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太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洪兴应支付赔偿款共57105.06元和受理费1241.93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月1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7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贵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