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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30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白亚东诉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亚东,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3078-4号申请执行人白亚东。被执行人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32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健民街支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健民街支行的账户(账号:22001310068052500586)内的存款41417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