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蒋玉林与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玉林,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35号申请执行人蒋玉林,男,生于1972年12月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代理人李丁,安岳县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卫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玉林与被执行人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蒋玉林偿还借款532000元及其利息和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7720元。但被执行人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安岳县境内有房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安岳县岳阳镇工业园的成套住宅(产权证号:安岳房权监证字第2013060XB号,面积499.7平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二、被执行人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安岳县科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蒋玉林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蒋玉林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彬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先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