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徐某丙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5民初72号原告徐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卫亚,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徐某乙,居民。被告徐某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徐某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以诉讼请求不当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交纳287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判员 龚丽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晓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