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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民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掖市天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掖市天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民终5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掖市天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军,男,汉族。上诉人张掖市天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7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掖市天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仪,被上诉人赵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被告赵军经人介绍到原告公司维修部从事维修工作。2014年9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告在原告公司二楼客房部挂窗帘时,因梯子滑倒,致使原告从梯子上摔下受伤,后被送往张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L2及左侧第二肋骨骨折。被告受伤后再未到原告公司上班。另查明,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原告给被告发放工资。2015年1月16日、2月13日、3月19日,原告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名下账户每月发放工资1950元。再查明,2015年4月13日,被告向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该局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工伤认定。2015年8月8日,被告向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原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甘区劳人裁字第154号裁决书,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原告不服该裁决,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赵军经人介绍到原告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原告公司按月给被告发放工资。同时,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按照原告公司的要求按时上下班。原告和被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被告从事的酒店维修工作也是原告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虽主张与赵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掖市天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市天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张掖市天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构成劳动关系。1、赵军与天域公司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未曾给赵军发放过工资,且未在天域公司的管理和安排下工作,虽然其在天域公司受伤与天域公司有一定的关系,但不应确定为劳动关系。2、天域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给赵军发放的是受伤住院后的生活费,并非工资。3、按照赵军陈述2014年8月发过工资,但没有出示证据。4、证人廉英丽、李吉磊的证词具有厉害关系,又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审判决证据不足。5、赵军因应聘原因到天域酒店,提交应聘材料后受伤,这些事实特征,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另一方主体为劳动者,劳动者即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在二审中,上诉人张掖市天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证明上诉理由能够成立的证据。一审判决根据2015年1月16日、2月13日、3月19日,上诉人通过银行转账给被上诉人名下账户每月发放工资、证人廉英丽、李吉磊,在甘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的证言,以及在劳动争议仲裁和一审中,上诉人虽否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经审查,上诉人张掖市天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掖市天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芝琴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梁晶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