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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涂亚鹏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31号罪犯涂亚鹏,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涂亚鹏2009年9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以(2010)隆昌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涂亚鹏未上诉。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3年4月22日,本院以(2013)自刑执字第10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4年8月2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涂亚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涂亚鹏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涂亚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亚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3年5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华审判员  郭庆春审判员  黄建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