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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46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斗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斗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4653-1号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泽容,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毛迪山,湖南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斗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兴源北路401号D20-803。法定代表人翟红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斗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44元,减半收取5322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342元,由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立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立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