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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舒学斌与XX碧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学斌,XX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舒学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25日。被执行人XX碧,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3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XX碧所有的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钱塘支行622848047087778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贰仟零叁拾元陆角陆分(¥2030.66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