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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诈骗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刑初字第0028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户籍:╳╳。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监视居住。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年╳月份期间,被告人马╳╳伙同王╳╳(另案处理)共同商量预谋后,王╳╳将马╳╳以“张╳”的名义给同村的王╳╳介绍对象,陆续骗取王╳╳15000余元后逃跑,王╳╳分得2000元。其余均被马╳╳挥霍。现赃款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王凤军,王╳╳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于庭审时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案犯王╳╳的供述,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王╳╳、王╳╳、王╳╳、聂╳╳、丁╳╳、王╳╳、贾╳╳的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相关书证、物证,工作记事、返还赃款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被告人马╳╳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缓刑考验期满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闫晓峰审 判 员  赵庆华人民陪审员  刘学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春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