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朱西永与张永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222执93号张永尚:关于朱西永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7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朱西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给付朱西永执行款31046元。(2)交纳迟延履行金。(3)交纳申请执行费365.7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通许支行账号:250707846789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仍将支付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执行员 席志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厉新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