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委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吴江市星飞纺织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杰丰服装有限公司、吴江市璐瑶服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星飞纺织有限公司,桐乡市杰丰服装有限公司,吴江市璐瑶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委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星飞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桐乡市杰丰服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江市璐瑶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星飞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市杰丰服装有限公司、吴江市璐瑶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嘉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3日以被执行人桐乡市杰丰服装有限公司在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有股权141815.00元为由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713250.00元。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同日以(2015)吴江执恢字第160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后,在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桐乡市杰丰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已执行701705.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桐乡市杰丰服装有限公司、吴江市璐瑶服装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委字第2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助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 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