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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霞与被告石家庄市二环路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霞,石家庄市二环路管理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298号原告王玉霞。被告石家庄市二环路管理处。负责人石玉梅。原告王玉霞与被告石家庄市二环路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玉霞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王玉霞负担。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底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