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郑玉苗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苗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刑初5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玉苗,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专科文化,住长春市宽城区。户籍地:长春市九台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6】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玉苗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宏民、被告人郑玉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郑玉苗在浦发银行长春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信用透支额度7.85万元。郑玉苗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6月1日,欠款本金为人民币51753元,浦发银行于2015年6月2日、6月26日、7月3日对其催缴;2015年9月19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4700元后,再未进行过任何还款。截止到2015年11月23日,郑玉苗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94430.10元,其中本金47053.80元,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等总计47376.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玉苗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郑玉苗本金及使用确认表、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及情况说明、证人康某某证言、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玉苗超限费透支,丧失持卡人守信用、履行义务的善意透支准则,经发卡银行缴款提醒后仍违反规定不归还,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郑玉苗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郑玉苗在案发后能够���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信用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缓刑的考验期限】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玉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天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姝舒 更多数据: